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一)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