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