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一)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十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