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