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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2.

2.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