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四、 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四、 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 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 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 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