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二)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二)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