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第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