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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