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三)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三)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