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二)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二)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