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四)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