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三)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