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