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四、 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一) 四、 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 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