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五、 交易行为责任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五、 交易行为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