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 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