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