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一)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第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