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二)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