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二)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