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