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