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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