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