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