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