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一、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一、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第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