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