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 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二) 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五) 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