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