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