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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