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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