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的清理、编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庭、室参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