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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三)

(三) 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联营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债务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