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没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后,单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武汉市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简称购销经理部)与华中轻工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9万元预付货款汇给了购销经理部。购销经理部负…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