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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 (一)

(一) 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没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后,单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