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 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 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