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十、 对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的裁决申请问题,双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十、 对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的裁决申请问题,双方同意: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