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