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