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六)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六) 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五)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