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四)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四) 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