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 一、 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