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5.
5.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禁止的内容、范围;
“(三)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以及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的情形;
“(四)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禁止的内容、范围;
“(三)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以及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的情形;
“(四)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