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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