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四)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