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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2)

(2) 上级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应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在业务上接受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