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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34)

(34) 司法统计资料,一般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提供资料的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在公开的文件中引用或者对外发表。有关单位抄录的统计资料,一律不准转给其他单位使用。